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102号
案件名称:姜学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姜学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姜学军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5-8号所经营的‘农夫烤鸡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