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 348号
案件名称:孙士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孙士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4091481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350号经营鸭脖子、久久鸭的无名店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2014年09月1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350号的由孙士磊经营的无名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8日至9月1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350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面食及鸭脖鸭翅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80元, 货值金额58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