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40号
案件名称: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北京站药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北京站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130313-6
法定代表人:谈欣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经营的进口食品(原产国:美国)净含量为:210克/瓶(300片)“自然之宝螺旋藻营养片”标签上的配料表中标示了“硬脂酸镁”成分,净含量为25克/瓶(100粒)“自然之宝番茄红素软胶囊”标签上的配料表中标示了“番茄红素、蜂蜡”成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硬脂酸镁的功能是乳化剂、抗结剂,可使用添加的范围有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番茄红素功能为着色剂,允许使用范围是调制乳和风味发酵乳,蜂蜡的功能为被膜剂,允许使用范围是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4]259号)“一、关于蜂蜡等产品定性问题:凡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明确规定蜂蜡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作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剂使用,不得超范围在其他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二、关于食品形态与产品定性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对普通食品的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作出规定和要求”。经查:当事人的上级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与进口商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当事人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以125.65元/瓶的价格购进净含量为210克/瓶“自然之宝螺旋藻营养片”2瓶,购进金额:251.30元;以359元/瓶的价格零售2瓶,零售金额:718元;获得毛利:466.70元;以76.65元/瓶的价格购进净含量为25克/瓶“自然之宝番茄红素软胶囊”4瓶,购进金额:306.60元,以219元/瓶的价格零售4瓶,零售金额:876元,获得毛利:569.40元;共缴纳税金:150.55元,非法获利:735.01元;总的货值金额为:1594元;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