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91号
案件名称:邢艳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邢艳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12月19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怡然家园3号楼底商麻辣烫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邢艳丽经营的麻辣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9月15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醋2公斤,折合5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3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邢艳丽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邢艳丽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