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08-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磁福酒楼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磁福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22326-7
法定代表人:李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5号2号楼221号北京磁福酒楼检查时发现冷荤间调料架上有一瓶“李锦记辣虾鲜”酱油,已启用,剩1/3瓶,生产日期为2012-09-29,保质期为18个月,超过了保质期限,现场未见该调料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李锦记辣虾鲜酱油是从北京大地副食调料批发商贸行进的货,当时就进了1瓶,为11元/瓶,该调料是用来制作凉菜,为辅料,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未单独计算营业收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元。过期食品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废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