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925
案件名称:太慧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太慧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40-1号太慧伟经营的高碑店中心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正在从事食堂(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416.6元,未见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由于学费里面包含了饭费无单独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416.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