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02-401号
案件名称:步勇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步勇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乙20号步勇信经营的杭州小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热茶叶蛋等食品。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生面条5斤,热茶叶蛋5个,生鸡蛋3斤,饺子皮2斤,生饺子7斤,西红柿1斤,油菜1斤。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包括电饭锅1个、炒锅2个、刀2把、菜墩1个、碗20个、一次性筷子100双,均予以扣押处理。经调查,步勇信自2014年4月起开始经营,主要制作面条、蒸饺、饺子、茶叶蛋并进行销售。自经营以来,步勇信未做好进货查验登记记录,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并留存,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或其他材料,据其自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