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548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关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的“总统蒜蓉香草奶酪”有关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15日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涉及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涉案商品的进销台账备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6日,销售了涉案商品‘总统蒜蓉香草奶酪”9盒,销售金额:504.00元,利润:138.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8.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8.60元;2.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