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 〕110008号
案件名称:常怡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常怡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01室的标称为“杨国福麻辣烫”的单位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负责人为常怡文(身份证号:412727197810014155),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撒尿肉丸1袋、翡翠卤肉包1袋等食品原料以及塑料筐10个、碗20个、筷子35双等工具、设备,均予以扣押。经查,常怡文自2014年11月30日起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01室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店面标识为“杨国福麻辣烫”。常怡文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主要经营麻辣烫食品。据其自述,自2014年11月30日开业至201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营业收入共为1000元,未纳税。现场检查发现的用于经营的食品原料:撒尿肉丸1袋及翡翠卤肉包1袋进货价格共为114元,其经营以来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1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检查发现的塑料筐10个、碗20个、筷子35双等均为其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