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找我续签,我可以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一特殊阶段,此时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之时方可终止。倘若女职工仍处于哺乳期,原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的某个特定时点到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将会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之日,在此期间,女职工无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然而,在哺乳期结束之后,若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却未续签劳动合同,当女职工以此为由主张自身权益时,用人单位则需承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二倍工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