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方通过保理形式购买商品,买方签订保理合同后,卖方已经一次性获得了保理商提前代为支付的货款,但这个货款肯定是低于买方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货款金额,因为保理商本身要赚差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卖方应该给买方开具多少金额的发票才符合法律规定呢?卖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货款金额开具发票,还是按照卖方实际收到保理商提前支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呢?
答:这种情况下,卖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货款金额开具发票,而不是按照实际收到的保理商支付的金额。
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的金额是基础:发票金额应当反映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虽然卖方通过保理获得了提前支付的货款,但保理业务是买卖合同之外的金融安排,发票的开具应当基于买卖合同中的金额。
税务合规性: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开具。即使卖方通过保理提前获得了部分货款,实际交易金额并未发生变化,发票金额应当与买卖合同金额一致。
保理商的角色:保理商只是基于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向卖方提前支付货款,保理合同不影响买卖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发票应当反映的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金额,而不是保理商支付的实际金额。
因此,卖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开具发票,这样才能符合税法和合同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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