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伟律师代理的赵林(化名)诉某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2024)京0491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因不服该判决,赵林提起上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依据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该案上诉法院应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若仅依据“2018年规定”,本案二审法院应该是北京四中院。
但是,202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2021年规定”)又明确:北京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涉及“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一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对于北京基层法院作出的该类案件判决、裁定,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赵林的主张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支付指令将资金转移至指定收款方,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提出赔偿请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显然,本案属于因支付业务引发的民事纠纷。
涉及支付业务的民事纠纷,其基础事实通常均发生在互联网上。本案最初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三方支付业务通常涉及互联网背景,若扣款渠道还涉及银行卡,银行亦可能成为被告,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案由立案(如网络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等),但不同的案由仅影响一审法院的管辖确定,支付业务引发的民商事二审案件应执行“2021年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与林贤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终59号】为例,林贤美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将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常来说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应该是北京三中院。但由于案情涉及支付业务,二审法院最终确定为北京金融法院。
综上,田军伟律师认为,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涉及支付业务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为北京金融法院,而非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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