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中的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有效时间。如果违法行为超过了追责时效,行政机关将不再追究,这体现了行政处罚中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需要把握两点:第一,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发现违法事实,超过期限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当时的违法行为。第二,时效的起算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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