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6日,48位消费者联合委托律师田军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邮寄了《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使用免密支付的联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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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报的核心问题在于:苹果公司在其应用商店(App Store)内强制用户绑定并使用免密支付方式(如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等),并拒绝为用户提供支付工具的验密支付的选项。这种机制意味着,一旦用户的苹果账户遭到盗用,盗刷者可绕过支付工具的身份验证安全措施,直接实施盗刷。众多苹果用户因这种机制而在深夜或凌晨被盗刷,单人损失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其中一位举报人在凌晨被盗刷162笔,损失超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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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认为,这一问题并非消费者个体因素所致,而是由于苹果公司滥用其在苹果应用商店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进而造成大范围的盗刷损害。因此,消费者依据《反垄断法》对苹果公司的垄断行为提出了举报。前情见《消费者举报苹果公司强制使用免密支付垄断行为》。
近日,消费者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书面答复,答复核心内容仅为一句话:“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难以认定相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未对举报不成立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作出任何说明,也未告知“不构成垄断”的判断依据属于以下哪一类情形:一是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三是行为虽不当但未限制竞争;四是其他法律或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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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述答复令人遗憾!面对48位实名举报人共同提出的垄断行为举报,仅以一句话草草结案,是否符合公众对监管机构的期待?
法治之下应有救济。2025年4月25日,消费者已委托田军伟律师正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书》(国市监信处函2025022021459),对消费者举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使用免密支付一事重新作出处理。
无论苹果公司强制使用免密支付的行为最终是否被认定构成垄断行为,消费者希望能够推动苹果公司开放苹果应用商店中的验密支付选项,保障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安全。
以下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
代理人:田军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国市监信处函2025022021459),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使用免密支付一事重新作出处理。
事实与理由:
第一、申请人作为48名联名举报人之一,曾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使用免密支付联名举报信》。根据举报信内容,申请人的诉求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所指的“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之情形,并非狭义上的信访或通常所说的上访,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本质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申请人认为,苹果公司作为中国大陆市场iOS操作系统内置的苹果应用商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该电子商务平台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公司强制用户在苹果应用商店只能使用“免密支付”方式付款,不向用户开放“逐次交易、逐次验证支付工具密码”的验密支付选项,剥夺了用户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苹果公司该强制行为导致申请人的苹果账户被他人盗用后,盗刷者直接绕过支付工具的身份验证环节进行盗刷,申请人的苹果账户曾在凌晨2:50到凌晨5:51之间被盗刷162笔,造成资金损失80868元。因此,《信访处理意见书》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核心内容仅为一句话:“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难以认定相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未对举报不成立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作出任何说明。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举报不成立的原因具体属于以下哪一种或哪几种情形:一是认为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认为苹果公司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三是认为苹果公司的行为虽不当,但未排除、限制竞争,未造成竞争损害后果;四是其他法律或事实上的判断依据。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难以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有针对性地陈述复议意见。申请人请求在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所附证据后补充复议意见。
此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请人:(签名)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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