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来信收悉。根据您的信访材料,我部对某公司公司提供的有关电子认证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涉及我部职责事项答复如下:经查,针对您提供的证书有关信息,某公司未充分提供申请人申请证书的有关材料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记录,在受理证书申请前向申请人告知不充分、未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我部已根据监管职责,责令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改正。
田军伟律师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