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购买者向食药监机关投诉生产商或销售商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后起诉食药监机关的,就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确认生产商、销售商存在违法行为的,购买者不服该确认或后续处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购买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的请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原告沈凯诉顺义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行政答复一案中,遇到以下疑难问题,需要向贵院请示:

一、原告向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食药局经审查认可原告反映的问题存在,并进行了处理,向原告答复了处理内容。此种情形下,原告针对答复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可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合议庭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食药局虽经审查认可原告反映的问题存在,并进行了处理,但被诉《答复》属于顺义区食药局对沈凯所反映问题查处情况的告知,未对沈凯设定权利义务,且沈凯并非涉案责令改正通知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故被诉《答复》未对沈凯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诉《答复》本案可以进行实体审理。首先,被诉《答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复议机关从实体上予以维持。其次,本案即使实体审理,也不对被诉《答复》中涉及责令改正通知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议庭倾向意见为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02-18